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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税总局:个人拍卖可按转让收入3%征收个税

2008-05-09 11:55:59 来源: 世界艺术品网


  税务总局发布通知,从5月1日起,对个人取得的拍卖收入开始明确按20%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。但是,如果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,则可按转让收入的3%征收个人所得税。 


     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,包括字画、瓷器、玉器、珠宝、邮品、钱币、古籍、古董等物品获得的转让收入,以个人财产的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准。


    对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收入,应纳税收入为转让收入减除800元(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)或者20%(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)后的余额,按照“特许权使用费”适用的20%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。 


     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拍卖,如瓷器、玉器、珠宝、钱币等等,应纳税收入则为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、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,按照“财产转让所得”适用的20%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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